XXX(51022XXXXX)、XXX(5102261XXXXX4381):XXXX 年 X 月 XX 日,我公司、XXX公司(原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了《XXX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为履行《合作协议》,我公司、XX公司签订了三份《XX供货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XXXXX、XXXX、XXX。 XX份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要求向怡能公司提供了价值 XXX元的钢材。XXX 年 X 月 XX 日,XX为怡能公司履行XX公司和我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合同项下的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还承诺,我公司与怡能公司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您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XX年。 该等展期协议不需要经过您签署,对您同样具有约束力。XXXX 年XX 月 XX 日,我公司与XX公司就《合作协议》项下的货款及利息归还,达成了《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间已经届满,故特要求您两位承担如下连带保证责任: 1.支付货款本金XXX元; 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XX 元(暂计算至 XXXX 年X月 XX日),其中,XXX 年 XX 月 XX 日之前的金额为XXX 元,XXX 年 X月 X日至 XXX 年 X 月XX 日为 XXX元。 从XXX 年 X月 XX 日起以欠付货款 XXX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为止; 3. 支付逾期付款的罚息XXX 元(暂计算至 XXXX 年X 月 XX 日),从 XX1 年 X 月XX 日起以欠付货款XXX 元为基数, 按照月利率 2%的标准支付罚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为止; 4.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仲裁费等。以上情况,请知悉,并在收到催告后三日内向我公司履行。
XX公司
XXX年X月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