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公司除名的决定声明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XXX”)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发起设立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XXX”)。 根据《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约定,XXX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应积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现XXX未积极履行执行合伙事务职责,已给XXX及XXX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第XX条第X款的规定,以及《合伙协议》第 XX条第(X)约定,XXX决定将XXX从XXX中除名。特此决定。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XXX
XX 年XX 月 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