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接管公告:XXX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XXX、股东兼监事XXX及有关人员(下称“贵方”):XXX人民法院根据XXX公司的申请,于裁定受理XXX公司(下称“XXX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XXX号】,并指定XXX律师事务所为XXX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的规定,在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履行接管XXX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法定职责,贵方负有妥善保管和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如贵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贵方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管理人在接管过程中,无法找到XXX公司、公司股东及公司有关人员,无法履行接管职责,贵方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现通知贵方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沙井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通讯地址:XXX,联系人:XX律师,电话:XXX,传真:XXX)。逾期,管理人将以账册、重要文件灭失、XXX公司人员下落不明,无法清算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XXX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有关权利人可按法律规定追究债务人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XXX公司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