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身份证号130531198307041710):你于XX年XX月XX日在XXX市XXX区XXX路XXX号北京XXX公司XXX店内为该店员工进行采血,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XXX市XX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拟对你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在XX年XX月XX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XX卫医罚告【XXX】XXX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有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请于3日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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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