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与XXX公司新设合并公告经本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定:XXX公司与XXX公司合并。合并前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XXX万元;合并前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XXX万元。本次合并的形式为新设合并,XXX公司注销,XXX公司注销,新设XXX公司。合并后,XXX公司的注册资本为XXX万元。XXX公司和XXX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新设的XXX公司承继。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特此公告。本公司名称注:合并各方均需各自刊登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