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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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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公告经本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定:A公司与B公司合并。合并前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合并前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本次合并的形式为吸收合并,A公司存续,B公司注销。合并后,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A公司和B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A公司承继。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特此公告。本公司名称注:合并各方均需各自刊登此公告。
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公告经本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定:A公司与B公司合并。合并前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合并前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本次合并的形式为吸收合并,A公司存续,B公司注销。合并后,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A公司和B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A公司承继。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特此公告。本公司名称注:合并各方均需各自刊登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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