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印章作废公告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XXX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X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XX年XX月XX日作出XXX号决定书,指定XXX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因无法联系到XXX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董、监、高等人,已经在《全国企业破产案件重整信息网》上发布“债务人移交通知书及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书”,并向法定代表人兼股东XXX户籍所在地、股东XXX公司住所地、监事XXX户籍所在地邮寄相关移交材料通知书,但也未能联系到上述等人,故管理人未能接管XXX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工商注册号:XXX)、开户许可证、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所有证照及印章。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安全,确保破产清算案件顺利进行,防止在破产受理后出现滥用企业印章、从事与破产清算无关的事项或其他违法事项,管理人特此声明:XXX公司的上述印章、证照等自公告之日起作废。因上述作废印章产生的一切行为与XXX公司及管理人无关,XXX公司及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XXX公司破产管理人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