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公告XXX公司债权人:经XX年XX月XX日第XXX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通过,并经XXX市XXX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根据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第一次分配截至XX年XX月XX日已经执行完毕,共计支出XXX元,其中支付破产费用XXX元、清偿职工债权XXX元、清偿税收债权XXX元。本次分配为最终分配,将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7日内开始实施,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截至XX年XX月XX日,本案破产财产剩余XXX元(截至最终分配日仍可能产生结息),在依法支付破产费用XXX元后,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XXX元,将按照分配方案确定的顺序继续分配。鉴于第一顺序职工债权人在第一次分配中已获全额清偿,故本次最终分配将依法分配给第二顺序税款债权人,本次税款债权清偿率为XXX%,累计清偿率为XXX%;第三顺序普通债权,清偿率XXX%;4.第四顺序劣后债权清偿率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因本案尚未有需提存的分配额,故本次会将剩余破产财产全部分配完毕。如债权人未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的,管理人将依法提存。债权人自最终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特此公告。
XXX公司管理人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