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份额的处置公告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及XXX管理中心(以下简称“XXX”)拟整体处置所持有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XXX”)合伙份额,特发布此公告。XXX为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合伙企业,注册资本为XXX元。XXX系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XXX元,实缴出资XXX元,持有XXXXXX%合伙份额,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实缴出资余额为XXX元;XXX系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XXX元,实缴出资XXX元,持有珠海利庆XXX%合伙份额,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实缴出资余额为XXX元。现XXX及XXX实现拟向合格投资者整体转让其所持全部合伙份额(以下简称“标的合伙份额”)。标的合伙份额的交易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支付能力。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标的合伙份额转让相关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XXX、XXX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联系人:XXX、XXX;电话:XXX。通讯地址:XXX;邮编:XXX。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XXX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本公告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XXX公司XXX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