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号XXX公司:你公司建设的XXX楼项目规划面积为XXX平方米。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于防空的地下室”、《X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依据《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XXX号)规定的缴费标准,经核算,此项目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XXX元(XXX×XXX元/㎡)。鉴于你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宿舍楼项目欠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进行追缴。如你公司对上述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告知单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地址:XXX住建局。联系电话:XXX。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欠缴的XXX元人防易地建设费予以追缴。
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