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XX月XX日,我公司发现,XX年XX月XX日至XXX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XXX水分公司非车险营销服务部承保的一批投保人为XXX公司,被保险人为XXX公司的车辆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车主、车辆等关键信息。因无法与投保人XXX公司,被保险人XXX公司取得联系,现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之规定,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XXX分公司非车险营销服务部”依法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声明从即日起解除与投保人XXX公司,被保险人XXX公司订立的下列保险合同(见保险合同清单),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单号XXX 车牌号XXX 投保人XXX 签单日期 XXX保险起期 XXX保险止期XXX 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