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法人:XXX 联系电话:XXX 身份证号:XXX)。经查,XXX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大写XXX)(¥XXX.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XXX)XXX%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XXX区人民政府或者XXX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