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债权人:XX年XX月XX日,《XXX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XXX市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认可,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16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该分配方案。XXX公司破产财产实施一次分配,本次分配为最后分配,确定自XX年XX月XX日开始实施。对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9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将分配额提存,在公告最后分配日,生效条件未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XXX公司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