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历年侦破的诈骗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中,依法查扣涉案银行卡及款项若干,请财物的权利人或者财物权利相关人在查扣相对应的涉案银行卡日期前向该银行卡有汇款、存款的,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文件到XXX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认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财物权利人或者财物权利相关人不认领的,公安机关将视为无主涉案财产依法进行处理。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具体查扣涉案银行卡及款项信息详见XXX人民政府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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