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号XXX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XX年XX月XX日,XXX市XXX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XXX公司(下称XXX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XXX律师事务所担任XXX公司清算组(下称清算组),依法负责清算工作。根据《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你们作为XXX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有义务配合清算。
自成立以来,清算组通过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均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特通过公告形式通知你们,自本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清算组联系,移交XXX公司的财产、印章、证照、账簿、文书等相关资料。逾期未联系清算组也未主动向清算组说明情况的,致使无法清算的,清算组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终结XXX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届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有权要求你们对X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清算组联系方式:XXX市XXX区XXX 联系人XXX 电话XXX
特此通知。
XXX公司清算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