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法院公告 XXX号 XX年XX月XX日,XXX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司XXX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将该案交由本院且审理。同年X月X日,本院立案受理XXX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查明,XXX公司成立于XX年XX月XX日,注册资本为XXX万元,经营范围为工程益机械、汽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建筑配件生产、销售;销售下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乘用车)、建筑材料(不含油漆及其他京危险化学品、黑色金属、有色金属(不含稀有金属)、机械设共备。XX年XX月XX日,本院组织召开了XXX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对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进行了核查。截止XX年XX月XX日,XXX公司共X有XXX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XXX元。管理人经审查后,初步审核确定的债权总额为XXX元。XX年XX月XX日,XXX会计师事务新出具财产状况清查报告,载明:截至XX年XX月XX日,XXX公司资产总额为XXX元,负债总额为XXX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XXX元资产负债率为XXX%。XX年XX月XX日,XXX谛威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载明:XXX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建筑物在评估基准日即XX年XX月XX日的市场价值为XXX元。从XXX市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裁定受理XXX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至今,无人提出破产重整或和解申请。XX年XX月XX日,管理人向本院提请教定宣告XXX公司破产。本院认为,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机构出具的财产状况清查报告及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的初步审核结果已能够表明XXX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邦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上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三条规定,本院于2019年5月9日裁定宣告XXX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