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函 XXX:本委受理的XXX与XXX的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XXX)XXX字第XXX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15日和3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的第35日上午9时在本会I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XXX仲裁委员会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