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X公司XXX分公司与部分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公告 XX公司XXX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20XX年XX月排查发现,如下投保人在投保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承保资料,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相又务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与下列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由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国存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投保人本人,故我公司将此解除事宜发布公告,请以下投保人及时与我公司取得联系,联系人:王XXX(电话: XX共同商议解除保险合同后续事宜。
解除的保险合同有:保单号XX,
投保人:XXX保单号XX,
投保人:XXX